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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厂房水灾后结构安全检测中心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鉴定
主要指在房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为查明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或对工程施工质量有怀疑、争议时,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包括结构工程的变形、裂缝鉴定,施工缺陷鉴定,及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鉴定等。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运用合理必要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主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分析,逐项查验,依据规范标准综合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如委托涵盖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则在检测分析的基础上,逐项分析、排除,找出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处理方案。

殷都区厂房水灾后结构安全检测中心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认可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对照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记录;如发现拆改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正:
(一)设计单位资质、方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涉及共用部位未取得共用人同意;
(三)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申请结构变动情况复杂,或者在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楼板开、扩洞口需要放宽标准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许可事项涉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二)材料需补正,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
(三)拆改厂房外墙。
(四)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厂房安全的其他情况。
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厂房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厂房结构变动安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许可书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自取。申请人在提交厂房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选择许可书送达方式;未选择的,将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案涉厂房所在地址。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厂房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厂房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自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施工的,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厂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出租管理若干规定,凡工商业出租(如厂房,商铺,办公用途,写字楼 网吧,幼儿园,休闲会所等)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一份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是对房屋进行改建、加层、变动结构或房屋改变用途、增大使用荷载前,通过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可行性做出评价。 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适用于对房屋进行拆改、加层、变动结构以及房屋改变设计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载等情况。
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体系;
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6)分析委托人提供的改造方案;
7)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8)根据现行规范对房屋相关结构和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
9)对房屋进行抗震鉴定;
10)综合评估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殷都区厂房水灾后结构安全检测中心哪些情况需进行厂房安全性检测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2)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
3)使用环境改变;
4)遭受灾害或者事故;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6)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舒适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7)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了解结构现状;
8)对可靠性有疑。

房屋在哪些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类型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建议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
2、一般居住型建筑房屋,使用年限满30年时,建议进行首次安全评估,并每10年进行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3、当房屋达到所设计的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建议每2年进行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4、建立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建议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5、当房屋的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建议进行首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并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6、当房屋需要建立悬挂阳台、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建议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以上根据房屋类型、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其实各地方住建主管部门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7、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8、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9、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10、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11、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12、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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