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建筑场地为 Ⅰ 类时,对于甲、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对于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要求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
2、Ⅳ 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 Ⅲ 、 Ⅳ 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7 度(0.15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 ( 0.20g )采用;
4、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房屋建筑抗震能力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能力鉴定评级,应按构件 (楼层)、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抗震能力等级,并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层开始,逐层进行:

1 )根据构件抗震承载力评定结果,确定构件的抗震承载力等级;
2 )根据子单元抗震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项目及抗侧力构件与其他构件集承载力的评定结果,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抗震能力等级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评定抗震宏观控制的抗震等级,并作为子单元的抗震措施等级;
b分别评定各楼层抗侧力构件和其他构件集的抗震承载力等级,应以楼层综合抗震承载力等级和各构件集抗震承载力等级中较低一级作为楼层的抗震承载力等级,并应以楼层中低的抗震承载力等级作为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抗震承载力等级;
c应对上部结构子单元抗震措施等级和抗震承载力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子单元抗震能力等级.
3 )根据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取子单元中较低一级作为鉴定单元的抗震能力等级.
房屋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老化、随意拆改房屋、超重使用、相邻建筑工地施工等因素影响,都会造成房屋出现损坏,尤其是在房屋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房屋的结构在承载方面已经远不能与新建筑物的结构相比,此时房屋在使用和安全方面都会出现问题。
因此,为了确定这些超过使用年限房屋的安全系数和承载水平,是否可以通过加固处理而继续使用,就需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来确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到委托方的房屋安全鉴定任务后,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按房屋规模大小、结构复杂程度选派相应数量持有房屋安全鉴定员的鉴定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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