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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地基下沉检测加固中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021年9月14日新消息,据偃师市厂房鉴定检测公司技术部门透露

偃师市地基下沉检测加固中心1、厂房抗震能力检测适用于正在使用中的厂房及拟作改造的厂房的抗震能力评定。
2、厂房抗震能力检测应通过检测厂房结构的现状、调查厂房的而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厂房的抗震性能进行评定。
3、厂房结构现状的检测,除了应按现行广州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的要求执行外,应检测如下内容:
1)了解地基是否哟液化的可能性。
2)结构布置、连接节点、抗震构造措施。
3)厂房的倾斜状况。
4)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的腐蚀或损状况。
5)围护结构与主体承重结构间的连接情况。
6)突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如老虎墙、女儿墙、烟囱等)以及伸出墙面的装饰件、件的工作状况。
4、厂房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的调查,应详细了解建筑、结构和改造方案,未来使用荷载的分布和大小。
5、结构不发生改动的厂房的抗震性能评定,应根据本节3.6.0.3条检测所获得的信息,按现行广州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的要求执行。
6、结构拟发生改动的厂房的抗震性能评定,应根据本章节3.6.0.3条检测和3.6.0.4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按现行广州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要求执行。
7、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保护性建筑的抗震性能评定,可根据本节3.6.0.3条检测所获得的信息,按现行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规定的方法和步骤执行。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保护性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参照有关专门的规定。

1、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重新设计由申请单位确定。
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安全情况。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 既有结构的检测报告编写过程中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1)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2)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3)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历史年代,建筑背景等时代因素相结合,考虑既有房屋对周边建筑及居民的影响,也要考虑建筑实际的当前状况,给申请检测的单位提供中肯适宜的修缮或改造方案,为后续建筑改造或修缮提供数据依据。

加强整体性的主要方法采取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即企业为了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砂浆的变异和砌筑质量对砖砌体抗压强度的影响,但超声波检测无法判定缺陷的性质;检测结果无原始记录。改造鉴定检测的依据建筑结构检测与鉴定是采用各种检测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耐久性检测,原结构设计图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设资料。其检测方法包括非破损检测方法和局部破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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