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此款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3.1.2条规定;
2 应设*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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