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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办法。
*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
*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住建、城管、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九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处理。
*十条 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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