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1.0.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1.0.3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
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施行) 1.0.3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1.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009(2009年9月1日施行) 3.0.1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
对于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3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评定: 1使用时间较长的结构; 2使用功能或环境明显改变时; 3已发生某种耐久性损伤的结构; 4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信息由用户自行发布,采用请谨慎,我们鼓励您当面交易。 加固之家网只为传递信息,我们不做任何双方证明,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信息转载,请标明来源于http://www.jiaguhome.com/info-80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