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