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住建部门的规定,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主要可以归纳为因外在因素触发和因房屋自身状况触发两大类,此外部分房屋还负有定期强制评估的义务。

当房屋面临人为或自然的外在影响,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时,所有权人或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
1、装修改造与用途变更:拟实施改建、扩建、移位或增设电梯;改变原设计用途或使用环境(如住宅改商用);或增加使用荷载,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时。
2、毗邻施工影响:因地下工程施工或毗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时。
3、灾害或事故受损:房屋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火灾、爆炸、碰撞、化学腐蚀、振动等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时。
4、抗震设防要求变化:对于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现有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当房屋自身出现明显安全隐患或达到特定使用阶段时,必须进行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2、结构损伤与异常:出现承重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损伤、疲劳、腐蚀等异常使用迹象的。
3、安全隐患迹象: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或经安全评估发现存在隐患需要进行鉴定的。
4、存在较严重质量缺陷:房屋本身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
部分特定类型的房屋,无论是否出现上述情形,都负有定期委托安全评估的法定义务。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2、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此后每10年评估一次。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4、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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