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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办理单位有哪些联系张先生:16620023371(可微信),城市的老化和衰退是一种自然的经济规律和历史现象,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城市的容量也不断增长,导致其原有的功能及其运转机制被破坏,整体机能下降,功能性也逐渐衰退。房屋安全性检测主要为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 坏部位、范围和程度。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 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状况,确定房屋危险程度,房屋安全检测应按《危 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执行。对工业厂房进行安全检测时,尚应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测结论为危险房屋 或局部危险房屋的检测报告,须按规定报送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审定。
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加固处理的情形。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1)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2)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3)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答: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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