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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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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1 14:26   浏览量:696次

  • 类 别 :抗震鉴定  加建加层加阁楼  房屋质量鉴定  房屋结构鉴定  房屋火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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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玉山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房屋安全检测管理标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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